民國101年8月間,
,屏東蔡姓婦人與「小王」開房間,
,被尾隨在後的丈夫郭姓男子抓姦在床,
,3人在派出所達成和解,
,郭男要求蔡婦拿出100萬元和解金,
,就撤銷告訴。 當天下午蔡婦即將100萬元匯入郭男丈夫指定銀行帳戶,
,但數月後,蔡婦仍收到法院通知開庭,才知丈夫沒撤告,蔡婦和小王遭判有期徒刑兩個月,蔡婦事後求償,法官裁定郭男未遵守和解契約,裁決郭須償還本金與利息共106萬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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