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人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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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兩岸簽署之協議包含更多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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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應該參與相關談判。此議值得商榷。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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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涉外談判多屬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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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則是事後監督。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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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者反成為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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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有裁判兼球員的角色錯亂感。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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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兩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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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之協議若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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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送立院「審議」;若不涉及修法者,僅需「備查」。但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院有權將此「備查」改為「審查」,這正是兩岸服貿協議仍在立院逐條審查的原因。
至於從技術層面來說,首先,涉外談判之議題,多為行政部門負責之專業事務,由雙方行政機構來執行,不但可立即對接,更可增加協商效率。至於立委未必具備公務員行政經驗;加上若有政黨間的不同立場,或是意識形態與統獨觀點之歧異,甚至是選區之選民壓力與政商利益,則談判團隊要取得內部共識都將困難重重,更遑論一致對外。
第二,涉外談判往往牽涉彼此的籌碼與底牌,因此過程中保密甚為重要。但談判團隊中若包括國會議員,行政機關恐怕不敢強制要求他們恪守談判紀律,因為質詢權與預算權都在立院;而國會議員即便對外爆料,也可推託是為了全民監督,則行政部門只能莫可奈何。因此這絕非是行政權「壟斷」兩岸談判,而是談判實務上的必然安排。
第三,立法院為合議制,一一三位委員不但地位平等,且意志獨立。要如何產生參與兩岸談判的立院代表,政黨要如何分配名額,都是一項治絲益棼的難題。另一方面,我方若有立院參與談判,基於兩岸對等原則,大陸是否也要由全國人大參加?而全國人大是否為國會也尚有爭議。
總之,立法院要成立「兩岸事務監督小組」,要從原本之內政委員會獨立出專責兩岸事務的「大陸事務委員會」,要進行兩岸的國會交流,行政機關都無從置喙。但有關兩岸談判立法院也要參與,則必須深思。否則,立法院既然參與了兩岸談判,那日後所有的涉外談判也應都參加,因為也都重要。那屆時立法院恐怕需要成立一個「談判委員會」,以因應繁雜的協商事務。不過,外界是否會有立院不務本業的質疑,則需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