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文景二○○九年擔任前汐止市公所技士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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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得標的下包承包商安排喝花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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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當面索賄;承包商認為利潤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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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卻「吃相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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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檢舉;高院更一審依職務上要求賄賂罪判刑七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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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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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技士二○○九年承辦「付費張貼廣告欄工程」招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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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陳姓承包商吃飯,席間指明要到基隆市某家有女陪侍的酒店。陳擔心施工、驗收、請款等過程被刁難,答應要求,接著又安排到桃園的酒店續攤。李事後對陳表示,施作十八座廣告欄、每座要給他一萬元,陳拒絕後,李又以「將追加到四十座佈告欄」引誘,陳仍不願行賄。李後來得知陳得標另一工程案,又索賄二十萬元;陳決定向檢調單位檢舉。李姓技士供稱接受陳邀請上酒店,但沒索賄或要求回扣,是對方不甘心工程款被扣,挾怨報復。一、二審依貪汙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判李有期徒刑九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更一審認為「回扣」是指公務員針對原本應付的材料費或工程款中,抽出一部分為自己所有,「賄賂」是公務員依職務行為,要求、期約給付對價關係報酬;改以「要求賄賂罪」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