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11月透過網路認識一名15歲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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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相談甚歡相約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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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同年12月初下午約少女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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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少女帶回位於淡水的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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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間發生性行為。少女家屬得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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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得上警局怒告他強制性交罪嫌。陳坦承和少女發生性關係,但否認強制性交,供稱他帶少女回家後,一開始兩人在聊天,少女突然談及自己失戀,「我摟抱她想給她安慰,後來就發生性行為」,過程中少女都沒有反抗。少女作證時指出,兩人相約在淡水捷運站碰面,先去陳的朋友家,之後陳騎機車載她回家,少女在房間內想起和前男友分手的情景,忍不住開始哭泣,陳就安慰她,並讓她慢慢平躺在床上。少女說,陳之後動手脫去她的上衣、褲子和內衣褲,陳脫她衣服時,「我有把雙手伸起來」,陳最後也脫去全身衣物,兩人最終發生性關係,「過程中我都沒有反抗」。檢方認為,少女雖未口頭表示同意,但陳脫去少女衣物時,少女將雙手舉起方便陳的動作,也未表達不要的意願,認為陳沒有強暴、脅迫或違反少女意願發生性行為,和強制性交罪嫌要件不符,但陳確實和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嫌起訴。陳姓男子帶失戀少女回家安慰,最終發生性行為,檢方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嫌起訴。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