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龍」外遇與小三「小如」育有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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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返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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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度強吻妻子「小婉」;而小三也返家要祭拜婆婆被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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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見狀強行將「小婉」拉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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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她頸部、手部多處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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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認定「阿龍」以強暴方式親吻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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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她的意願,依強制猥褻 、傷害等罪將他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阿龍」犯強制猥褻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 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依民法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是除有該條但書之正當理由外,法界一致認為婚姻內涵性關係,只要有正式的婚姻關係存在,無不承認丈夫對妻子可以行使婚姻上之性權利,縱係出於強制手段而發生性行為,最多成立強制罪。然因隨著性的主流意識之時代變遷,性主流意識已改變為「性自主」,我國刑法乃於88年4月21日修正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利用權勢姦淫等罪,改稱「妨害性自主罪」。刑法認為配偶(尤其是妻子)雙方均擁有性自主權,而且其性自主權係不可侵犯,即使妻子無故拒絕履行民法第1001條規定之同居義務,丈夫亦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自力救濟。判決書指出,「阿龍」(化名)是「小婉(化名)的丈夫,去年7月26日、、7月28日上午、7月其28日晚上、8月4日晚上,在他的住處1樓客客廳內,先後強行抱住她的身體及抓住她手腕,強行親吻「小婉」的嘴唇,先後4次猥褻行為。去年8月6日上午,「小婉」見小三「小如」(化名)出現在其公公住處,欲祭拜其婆婆,遂要求小三離開,「阿龍」見狀,至其父親住處前,強行將「小婉」拉回住處,並將她推向客廳內,致她跌倒在地,致她受有後枕頭部疼痛、左後頸疼痛、左臀疼痛、左上臂疼痛、擦傷、右上臂疼痛、擦傷等傷害。經「小婉」提告。法官查出,「阿龍」與妻子「小婉」育有一子,已成年,而與小三育有兩名未成年兒子。審酌未能克制自身情慾,未尊重告訴人之性自主權,先後強行親吻妻子嘴巴4次,又不思以合法理性方式,解決妻子與小三間糾紛,竟以強暴方式,使妻子行無義務之事及妨害「小婉」自由行動,遂予以判刑。男子「阿龍」外遇與小三「小如」育有二子,他返家時,4度強吻妻子「小婉」;而小三也返家要祭拜婆婆被阻止,他見狀強行將「小婉」拉離,致她受傷,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 、傷害等罪將他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