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紛爭別急著上法院 ADR調解新制免官司快又省

台北地檢署與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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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檢成立調解室。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訴訟案件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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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成法官辦案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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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影響裁判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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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除力推法院內調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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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計畫擴大行政型及民間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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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攸關勞工權益的勞動事件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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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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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的功能。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邱瑞祥表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類型除法院調解外,還包括像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行政型」、仲裁協會的「民間型」三大類。不論是醫療、土地或買賣爭執,都可透過ADR來處理。ADR有專業調解人制度,如醫療糾紛,可透過醫療專業人員來協助判斷,速度可能比傳統訴訟更快。他以二○一一年日本福島核災為例,當地政府、律師公會為使災民早日獲得賠償,一年內就有超過八成的災民願以ADR的方式來解決。邱說,比起傳統判決,ADR更增隱密性,因協商過程與結論可選擇不公開,結果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較訴訟有自主性。國內一名九十二歲的老太太因腹股溝皮下化膿到台北榮總住院治療,即使醫師認為她已達出院標準,但她卻霸占病床四年多,北榮只好提出返還病床位訴訟;一審判老太太須「還床」,但她仍上訴。高院審理期間,請調解委員赴病房調解,老太太今年春節前終於搬離,讓這起糾紛畫下句點。司法院擬定的勞動事件法草案,參考日本法制,將由一名勞動法庭法官和兩名具勞、資背景的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讓當事人有三次調解庭機會,了解爭議事實和法律關係,希望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的功能。高院書記官長黃麟倫表示,司法解決爭端的方式不是只有判決而已,司法的目的是解決紛爭,而非「生產判決」,如果其他途徑都無法處理,才會走向多半是「零和」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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