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君大學剛畢業即取得一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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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是其父出資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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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因此課徵楊父贈與稅158萬元;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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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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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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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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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贈與稅。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楊君2015年甫大學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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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取得一筆土地,經查發現是其父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支付買賣價款,並約定以楊君為登記名義人。由於楊父未依規定在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經輔導後,楊父在收到輔導函十日內按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納贈與稅158萬元。即1,800萬元-220萬元(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1,580萬元x10%(稅率)=158萬元官員指出,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