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的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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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人員的評鑑制度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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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審、檢、辯、學的齊聲大反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司法改革是全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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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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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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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違法司法人員應有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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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落實司改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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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有司法從業人員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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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或學者也應會大力贊成。但此次立委新版法官法,就司法人員的評鑑制度改變,引發審、檢、辯、學齊聲大反彈,著實是需要正視的問題。考其版本,會產生疑義不外乎兩個核心問題:第一、首要釐清法官、檢察官評鑑到底是要評鑑什麼?對法官、檢察官的評鑑,是因為司法人員有行為失當、利益衝突,或在偵查、審判中發生程序、職務或倫理規定的違反,簡言之,就是在司法人員有不適任、不適格時,需予懲戒或甚至淘汰。至於法官、檢察官對案件的法律見解和對事實的涵攝、判斷,這是審判的核心內容,司法設有上訴制度,就是為了糾正審判可能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解釋法律。換言之,如果認為法官判的和我想要的不同,就可以將法官送評鑑,當然可能影響司法的獨立性,立委版修正將法官法律事實涵攝錯誤也可以移送評鑑,就成為最大的爭議。 第二、次要瞭解評鑑委員如何組成?法官、檢察官評鑑,是要評鑑法官、檢察官是否有利益衝突、程序、職務、倫理規定的違反,法律作為高度專業的領域,首重自律。而監察院糾舉彈劾權,作為與評鑑平行的系統,一方面確保自律不失靈,二方面也制衡司法避免濫權。因此,作為專業自律團體的評鑑委員會,其主要組成應以瞭解專業的人士為主,輔以社會公正人士。有多元的參與是正確的,但本末不可倒置。立委版修正案把現有評鑑委員組成,不論法官、律師、檢察官的委員人數都大幅減少,增加了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人數,又設有數位常任專門評鑑委員專責評鑑,卻對專門委員的資格語焉不詳,專門委員的性質以及誰來監督這些委員,皆成問題,當然引發可能濫權或干預司法的憂慮。本人擔任過兩屆檢察官評鑑委員,處理過多件懲處案件,所有評鑑意見和結果都公布於網站上。就個人主辦的案件全部評鑑成立且給予懲處建議,同仁們也都審慎盡心,若有評鑑不成立,亦必須詳盡交代理由。司法審判如果無罪比率太高,會被懷疑是因為起訴過於浮濫;同理,若有評鑑不成立的比率提高了,也要思考是否可能是移送評鑑過於浮濫之故?本人雖然贊成草案中可由人民直接請求評鑑,但沒有法律團體協助過濾案件,未來評鑑結果不成立的比率必定更高,這一點也要多加斟酌。本人承擔許多社會法律服務工作,純為志工性質,為台灣法治奉獻,其中最辛苦的工作就是司法人員的評鑑委員。司法大環境極差,許多優秀司法人員求去,亦有司法同仁案牘勞形英年早逝,令人痛心。司法獨立是民主社會的珍貴資產,是台灣一路走來最重要的成就,至盼法官法的修改,是落實改革的基石,而非打擊司法士氣、傷害司法獨立的利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