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明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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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類病人擁有善終的自主選擇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衛福部三日公告《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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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臨床意願與預立醫療決定不一致時之書面變更作法」存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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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進。依施行細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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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人臨床書面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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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健保卡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不一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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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人撤回或變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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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應依其書面意思表示為之。但意願人書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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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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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撤回或變更程序完成前,醫師仍應依原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內容為之。 根據德國《病人自主法》規定,要依據病人當下所表達的意願決定作為最優先的考量,其次是寫在預立醫囑裡的想法,再次是根據病人過去口頭或書面表達過的思想、倫理或宗教的信念以及其他相關價值觀所推定的意願,再來則是他的家人或信賴的朋友所表達的意見。最後,若以上均不可得,則應按照醫生的專業判斷,做最有利於病人的醫療決定。換言之,當意願人當下表達願意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而與先前預立醫療決定註記不一致時,醫療機構應基於保護病人生命的義務,回歸到《醫療法》第七十三條及《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七條的急救義務,不須等到預立醫療決定變更程序完成,應即刻給予維生醫療及人工營養餵養,以免造成病人在這段時間內喪生。我們可以利用現代科技之錄音、錄影及見證人之舉證方式,來補強變更書面之冗長程序與兼顧意願人當下的決定。《民法》即有口授遺囑之錄音彈性規定,為何施行細則還拘泥於書面變更之僵化規定,根本就是違反病人自主變更之權利。建議修正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願人臨床書面或口頭意思表示,選擇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而與健保卡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預立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不一致時,意願人撤回或變更前,醫療機構應即予以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第二項規定:意願人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而與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不一致時,於撤回或變更程序完成前,醫師仍應依原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內容為之。醫療機構應於撤回或變更程序生效後,始得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或病人家屬應就口頭意思表示事實負舉證責任。總之,施行細則必須審慎評估,以落實病人自主、家屬意見及醫療單位共融決策,才能促進醫病關係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