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女子透過包養網站認識登錄單身狀態的丁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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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性行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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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發現丁曾離婚又再婚、有小孩。她提告求償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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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丁賠20萬元;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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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她研究所學歷可知悉「包養」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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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丁是否單身僅為避免妨害家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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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劉女敗訴定讞。劉姓女子前年11月認識丁姓男子,過兩天發生性行為。事後,劉女多次詢問丁是否單身,丁為取信她而傳送未婚兄長身分證圖檔。劉女主張,兩人交往約3個月,期間誤認對方單身才陷入情網,直到從臉書上得知丁詐稱單身,她認為對方侵害身體健康權、貞操權,讓她精神痛苦。丁辯稱,劉女在包養網站列出交友條件僅有零用錢預算、未列單身需求;他是要包養女人,對方目的則是被包養,兩人發生性行為與單身無關。一審法院調查,網站內容介紹顯得隱約不明,但依一般社會大眾對「包養」的理解,即是用經濟支持換取長期性關係,如同性交易;但二審法院認為,劉女在對丁是否單身的疑慮尚未消除前,就快速決定與他發生性行為,顯是用金錢物質決定交往對象,至於單身與否已明顯被淡化,改判丁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