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草案應將競爭法(公平交易法)如何操作及應用列入。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通傳會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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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在立院審議中。草案總說明提到參考歐盟二○○二年及○九年電信架構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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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放棄現行以業務別分類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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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採行為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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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為促進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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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專章規範電信事業的競爭行為。此次立法對電信業實屬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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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草案空有文字的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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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以競爭法原理原則為基底的立法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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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難達成促進電信產業競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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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可能造成「一個競爭、兩個政策」的執法困境。歐盟的二○○二/○九電信架構指令,要求歐盟執委會依據競爭法原則,就適宜進行「事前」管制的相關市場,列舉清單提出建議,各會員國再據此檢視其國內各該特定電信市場是否欠缺有效競爭,而有進行事前管制的必要。各會員國在檢視時,必須充分考量歐盟執委會另外發布的「市場分析與顯著市場力分析指導原則」,而該指導原則也「應」依競爭法原則作成。 架構指令也命各會員國主管機關在為市場界定及市場力評估時,必須確保係在與競爭主管機關合作下完成。如果會員國市場內並不存在有顯著市場力的事業,電信主管機關不應施以或維持任何的管制性義務。歐盟制度旨在透過對特定市場上的少數支配事業,在它與競爭者開始競爭前先課以特定義務,達到促進競爭的目的,並預期市場若已達到有效競爭,將全面適用一般歐盟競爭法,而不再實施不對稱管制。總之,在電信自由化政策原則下,歐盟以全面導入競爭法為手段,讓競爭法有如電信法DNA般不可或缺,確保電信與競爭兩主管機關立場一致。反觀電信管理法草案,雖稱師法歐盟指令,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的「市場顯著地位者」施以事前「特別管制措施」,然而在立法理由說明裡,對我國競爭法(公平交易法)原則將如何操作及應用,以及如何與競爭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合作,卻隻字未提,似乎隱含著未來與事前管制有關的電信市場競爭管理,完全由通傳會單獨專擅。試想一個事業可能因電信市場界定不當,而被通傳會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並被課以各類管制義務;或日後該特定事業的競爭行為若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會看法與通傳會不同,認為該事業應不具有支配地位,結果造成兩階段兩機關認定的歧異,這樣不僅使電信事業無所適從,也必定引起外界對政府的質疑。電信管理法草案在行政院階段,若公平會未及時為機關間競爭倡議,注入競爭法原則,在目前立法階段,行政與立法部門應正視這個問題,為電信法制革新後的執行預作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