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文景二○○九年擔任前汐止市公所技士期間,
,要求得標的下包承包商安排喝花酒,
,還當面索賄;承包商認為利潤不高,
,對方卻「吃相難看」,
,提出檢舉;高院更一審依職務上要求賄賂罪判刑七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
,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指出,
,李姓技士二○○九年承辦「付費張貼廣告欄工程」招標案,
,邀陳姓承包商吃飯,
,席間指明要到基隆市某家有女陪侍的酒店。陳擔心施工、驗收、請款等過程被刁難,答應要求,接著又安排到桃園的酒店續攤。李事後對陳表示,施作十八座廣告欄、每座要給他一萬元,陳拒絕後,李又以「將追加到四十座佈告欄」引誘,陳仍不願行賄。李後來得知陳得標另一工程案,又索賄二十萬元;陳決定向檢調單位檢舉。李姓技士供稱接受陳邀請上酒店,但沒索賄或要求回扣,是對方不甘心工程款被扣,挾怨報復。一、二審依貪汙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判李有期徒刑九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更一審認為「回扣」是指公務員針對原本應付的材料費或工程款中,抽出一部分為自己所有,「賄賂」是公務員依職務行為,要求、期約給付對價關係報酬;改以「要求賄賂罪」處刑。,
內政部高層表示,
,行政院訴願會公告撤銷內政部對李朝卿的停職案,
,並另為處分,
,並非表示李朝卿可以立刻復職,
,還有一段程序要走,
,未來待內政部釐清李朝卿案情,
,若李朝卿停職的因素還在,
,內政部仍會維持原處分。
行政院官員說,
,李朝卿及其律師可能都還沒看到行政院訴願會的決定書,如果看了,可能不會認為他們有機會能很快復職。由於行政院訴願會仍認定內政部依公懲法予以李朝卿停職是於法有據,未來內政部重做處分,還是有可能維持原處分。屆時李若不服,可以打行政官司,但李任期已過了。
李朝卿遭內政部停職,向行政院提請訴願案,行政院訴願會日前公告決定書,撤銷內政部4月22日給李停職決定,由內政部在兩個月內另為處分。李朝卿認為是行政院撤銷內政部的處分,是要讓他復職。
行政院與內政部都認為,「李朝卿高興太早了」。因為行政院並沒有認定內政部對李朝卿的處分,依公懲法停職是「於法無據」,只是要內政部審酌停職的因素、背景有無消失、改變,如果內政部認為停職因素仍在,未來仍會維持原處分。
除非內政部向法院「函詢」結果,發現案情都已釐清,情節也有變更,法院審理進度也改變,才可能讓李復職,但這樣的機率較低。內政部已於昨天「函詢」法院,法院什麼時候給簽案不知道,但至遲二個月內要重做處分。
行政院訴願會的決定書,曾三問內政部,依公懲法須有「情節重大」,才能予以停職,但地方制度法規定,李朝卿一審未確定,已交保獲釋,「得准其先行復職」,為什麼捨地制法而就公懲法?內政部有必要再予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