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燒炭卻隱瞞上吊 賣屋判賠

陳姓女子今年初透過仲介買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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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告知16年前曾有燒炭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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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後才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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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心想沒死在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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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近600萬元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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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進去才發現賣方避重就輕,隱瞞9年前屋主上吊死亡;她一狀告上法院,最後判交易無效,順利拿回金錢,只是受一肚子氣。
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說,房屋發生凶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一般俗稱凶宅,會影響房屋價值與購買意願,國內對凶宅、順向坡或海砂屋等重要資訊未強制公告,消費者買屋前宜多問幾句,避免買到瑕疵屋。
陳姓女子今年初看上市區1處二手公寓,房仲人員帶她看屋,當場給5萬訂金,她詢問是否有非自然意外事故?業務員告知16年前有房客因憂鬱症燒炭,送到醫院才過世;陳女認為此為意外,不算凶宅,仍花近600萬元買下。
但陳女搬進去後才聽鄰居討論,這間公寓9年前屋主因欠債還不起,最後在屋內上吊自殺;她找仲介公司確認,決定不買了,但對方不肯解約,最後告上法院討公道。
仲介業務員堅持當初明確告知,房屋有意外事故,買方也清楚,簽約後才要求退錢不買,根本沒道理。
但法官審理發現,原來16年前屋主老婆因病過世,9年前屋主欠了高利貸,還不出錢上吊自殺,雖房仲曾告知屋內有意外事故,指的是16年前的燒炭意外,而不是9年前的上吊自殺,判決交易無效,賣方得還錢,房仲公司也要退回仲介費。 自殺,不能解決難題;求助,才是最好的路。求救請打1995 ( 要救救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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