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將候選人競選號碼PO上臉書是否違反選罷法?新竹縣選委會接獲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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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整理事證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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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送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定。
「投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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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用臉書發訊」新竹縣選委會昨晚接獲新埔某里民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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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投票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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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臉書上發訊「(里長)就是要X號當選」,雖然,發訊人支持的里長候選人最後沒當選,檢舉人認為,這已違反選罷法。
檢舉人說,曾先詢問中選會,中選會說LINE、臉書等通訊等,最多只能到28日晚上12點,29日零時起,就算違法,並請他向新竹縣選委會檢舉。
新竹縣選委會受理後,認為相關事證仍有疑義,因訊息內容僅「就是要X號當選」沒有指名道姓,臉書是訊息平台,雖然也算公開,但需要「加入朋友」才可看到內容,是否和「不得從事『公開』活動」讓不特定人都可看到的情況等同?
依選罷法規定,投票日禁止所有競選或助選活動,不允許利用臉書、手機或簡訊助選,或透過組織系統發出簡訊拉票,違反將裁處50萬至5百萬元罰鍰。
竹縣接獲首件臉書發訊檢舉,也希望將個案反映中選會,做為處理類似案件時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