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德國於一九九五年率先實施長照保險制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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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隨即對長照制度進行規畫。從一九九六年行政院研考會委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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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長照十年計畫」二○○八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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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二○一五年六月《長期照護服務法》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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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耗去了廿個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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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長照體系建立的最後十哩路—長期照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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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付之闕如。社會各界對於長照財務究竟應採保險制或採稅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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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歧見;適值新舊政權銜接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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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保險的立法在短期內難有突破。與我國幾乎同時規畫的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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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二○○八年採用社會保險制配合長照的實施。近年來我國發展多方面落後於韓國,長照保險制度祇是一例而已。不論長照的財務採保險制或稅收制,都需增加人民一定的負擔;不同的是,一為增加保險費,另一增加租稅負擔。採保險制有風險分擔,休戚與共的好處,但隱含道德風險的問題,即便長照收案有評量制度把關。採稅收制打斷受益與付費的直接聯結,減少一般民眾繳費的痛苦感,也可不增加工商界直接的保險費分擔,但受益與付費脫鉤,保險涵蓋的範圍和人數必然有所限制,未必能夠符合長照的真實需求,況且依舊必須面對道德風險的問題。「長照十年計畫」開辦後,至二○一四年底,接受照護的人數約有十五萬五千人,僅約占老年失能人口的三成、所有失能人口數的兩成。長照保險開辦後,新的照護需求者納入後,將使服務需求總人數成長至八十餘萬人。是以無論長照採何種財務制度,一旦施行,保費或稅負一次性、大幅度的增加將無可迴避;更有甚者,保費或稅負勢必隨人口結構老化而持續性的調升。長照制度的財務問題,在開辦後的千餘億元以上的支出,不在開辦初的三百億元,除非有持續成長穩定的收入,否則這項社會安全制度便難以為繼;若又想擴張社會安全網,又不打算增加人民負擔,就是一張空頭支票。主張長照採稅收制者可能見保險制下,保險費率調高的不易,以為採稅收制可避難就易,但他們忽視了稅率上調或加稅,更是難上加難。採稅收制者如英國,加值稅稅率已調高至到百分之廿。不論採稅收制或保險制,長照一旦上路,人口結構老化所造成的財務壓力沒有不同,務必早作綢繆。有一說:可以房地合一稅與遺贈稅作為長照的財源;殊不問:即便是房地合一稅開徵十年後的預估稅收與遺贈稅總稅收合計,也僅及所需千餘億經費的一半,其中遺贈稅更涉及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若真採稅收制,可行之道唯有另徵與長照財務需求連動的「長照捐」,指定為長照所用。更重要的是,健康照護與長期照護有密切的關聯性,因此全民健康保險與長照保險,不僅有制度間串連的延續性,也有統整的必要性。現行全民健康保險中,就已經含有一定時數的居家照護給付。從財務面觀之,健康照護採保險制者的國家,如德國、荷蘭、日本和韓國,其長期照護無不採保險制;若健康照護採稅收制,如英國及北歐國家等,其長期照護亦同。加拿大長照部分省採保險制、部分省採稅收制,也和其健保財務制度相連結,少有國家健康照護與長期照護,採不同的財務制度。健康照護與長期照護兼籌並顧,在行政管理、繳費順從以及被保險人資料的運用上,必有相輔相成的實際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