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潘姓男子被控摸女子胸部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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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咬」警察作筆錄前「擁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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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我認罪。」法官看光碟發現潘警詢時神情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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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警察先禮後兵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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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昨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潘有期徒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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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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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潘姓男子涉嫌於去年九月廿一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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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腳踏車經過台北市廈門街時,對一名女子以手拍、抓被害人左胸部方式性騷擾,得逞後逃逸;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查獲潘送辦,檢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法院開庭時,潘姓男子否認犯罪,他說警察在錄音、錄影前先擁抱他,希望他承認,還說承認了就沒事了;他還說,檢察官用比較強硬的語氣對他,「其實我心裡很害怕」。他強調,警察、檢察官作的自白筆錄,都不能算證據。法官勘驗警詢光碟,發現潘當時供稱以手碰被害人胸部,還能描述出被害人反應是「yelling(吼叫)」;潘受詢過程發出微笑,毫無懼色,員警安排翻譯人員陪同,問話口氣平和,速度也緩慢,沒有強迫或暗示潘認罪。法官也勘驗地檢署偵查光碟,發現潘一開始未能理解檢察官的問訊,經檢察官解釋,潘回稱已經了解。法官根據警詢、偵訊二張光碟呈現的畫面,認定潘主張「被擁抱後被迫認罪」的辯詞不可採,判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