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為甲上市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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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股票市場行情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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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會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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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又不甘心將套牢的股票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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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聽從朋友建議於105年3月20日融券賣出(市場俗語:放空)甲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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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放空後得知須於股東常會開會日前回補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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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價一直飆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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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無法回補,聽說不回補還會遭受到授信機構追究責任,陳小姐想知道相關的規定及風險為何?投保中心指出,按證券信用交易有關融券強制回補的規定,係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5條規定,得為融券的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6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4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6個營業日(含)前,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停止過戶之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而停止過戶者,則不必回補。另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不得為之。該等規範目的為考量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或有除權除息時,融券之券源係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取自投資人融資買進而尚未賣出之股票,為利融資買進者行使股東權,故要求融券賣出者必須在特定日前回補股票,以利市場正常運作。根據陳小姐的說法,若甲公司股東常會開會日為105年6月20日,停止過戶日依公司法規定提早至股東常會開會前60天(即105年4月22日),再從該日推算前6個營業日,即105年4月14日為最後融券回補日,陳小姐必須於此日之前依約回補,還券了結。另陳小姐依規定回補後,若欲再行融券賣出甲公司股票,依同辦法之規定,可於停止過戶日前2個營業日起融券賣出,即自105年4月20日起可開始融券賣出甲公司股票。 因此,投資人在從事融券交易一定要注意掌握該公司之停止過戶資訊,並確認是否有強制回補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至於融券若不依約回補者,依前述辦法第39條規定,即視為違約,授信機構應於次一營業日在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或透過櫃檯買賣中心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以其開立之「融資融券違約處理專戶」,處分該違約各筆之擔保品(即股票),並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約,註銷其信用帳戶,證券交易所即行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且違約尚未結案者不得於任何一家證券商另開信用帳戶。融券放空者亦應注意所投資公司相關停券資訊並妥為因應,以避免發生強制回補日將屆,股價一路往上漲,放空者找不到逢低回補時機「軋空」情況;且若股價一路往上,投資人之虧損即會越來越大,故投資人應瞭解融券交易投資風險遠比自有資金交易為高,務必要量力而為,時時注意風險。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