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前聯合後勤司令部94年及97年辦理「MJU-7A/B火燄彈」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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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制性招標取代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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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翔實審訂廠商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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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過程不少缺失,
降火氣
,導致空軍司令部演訓時無法實彈測試,
造景
,影響國軍戰備整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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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疏於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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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顯缺失。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18 日通過監委錢林慧君提案,糾正國防部。
監察院指出,國防部督導前聯勤司令部辦理火燄彈採購作業,從招標方式制定、廠商資格訂定等作業,經監察院調查,有誤用限制性招標目的、未依採購品特性規範廠商資格、未翔實審定廠商履約能力、錯認同等品為採購品、擅定切結書為驗收項次及未妥適處置民事求償等情事,顯有違失。
監察院表示,國防部督導空軍執行火燄彈演訓任務,由於未能提供聯勤採購實彈測試的有效驗收方式,僅規範用目視檢查方式辦理驗收,導致民國94年及97年兩批採購的火焰彈,在日後執行年度訓練時,才發現無法燃燒的比率高達100%及95.83%,演訓因此無法以實彈進行測試。
監察院指出,這樣的結果,也使得民國98年及99年度實際教育訓練使用量,分別只有8千多枚以及214枚,與國防部核定年度教育訓練配額的3萬6千多枚,及4千多枚有很大落差,已嚴重影響國軍戰備整備能力,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