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申訴 去年114件

新北市府法制局消保官經常接獲消費者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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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總公司設在台中的連鎖健身中心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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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114件,

帶狀裁切代裁

,又以契約內容認知不同、會籍移轉和個人教練課程糾紛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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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上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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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除應慎選健身中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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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應詳閱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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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銷售人員口說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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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應要求白紙黑字記載在契約約定中,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官陳世欽表示,一名消費者申訴他在這家健身中心中和店,加入市區型會員,入會時銷售人員表示,除101館及民生館等級外,其他市區分館都可以入館使用,而且未來陸續新開的市區分館也可以使用,結果後來這名消費者到新開的北新莊館、永和SPORT館,卻遭對方人員以健身中心等級不同,須補差價為由,被擋在門外。
另一件消費爭議是消費者去年在這家健身中心板橋分店,花了近4萬元加買24堂由個人教練課程,但課程都還沒開始,這位教練被調到其他分店,這名消費者要解除契約,卻被要求收取高達20%違約金。消費者認為不合理,要將會員合約一併解除,才發現會員合約是簽10年,解約須賠償6000元。
兩件申訴案均經消保官協商處理,但業者主張契約內容均有記載,消費者須按約補差價才能跨點使用,以及解除須付違約金等賠償,以致協商不成。
消保官發現這家健身中心的個人教練課程合約書,並未明定終止合約須付20%違約金的規定。個人教練被調點,責任不屬消費者,消費者以此原因終止契約,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3款規定,消費者無須賠償。
至於跨點使用部分,消保官認為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消費者於契約存續期間,均可轉換其他營業場所,但業者對於消保官認定,完全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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