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建置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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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延遲兩百八十五天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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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認為遠通電收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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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求償違約金一億四千兩百五十萬元。台北地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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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通電收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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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以每日廿五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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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遠通電收應給付七千一百廿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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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交通部高公局與遠通電收在二○○七年八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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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由遠通電收先籌措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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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電子收費的建置營運等,期滿後再移轉經營權及設備所有權給高公局。雙方約定應在簽約後六十四個月完成計程收費系統,但遠通設置進度落後,經展延工時四個月仍無法預期完工。高公局指出,雙方約定在二○一二年十二月廿一日前完成建置系統,但遠通電收延遲兩百八十五天完工,讓高公局多花費八億七百八十一萬多元的人工收費成本,遠通應賠償每日五十萬元的違約金。遠通辯稱,原契約是約定提供紅外線車內設備扣款(OBU),為提升品質才在二○一一年六月改採eTag。高公局未多給改善時間,延遲完工屬不可歸責事由,認定違約顯不當;且建置期間違約應以每日廿五萬元計算,而非正式營運期間的每日五十萬元。法院認為,高公局已決議展延工期,遠通仍進度落後應咎責,考量是在建置期間內違約,應給付每日廿五萬元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