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蘇姓女子帶身障媽媽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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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將汽車停放在身心障礙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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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擋風玻璃前放上媽媽的殘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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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遭警察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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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女向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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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蘇女未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或「專用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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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蘇女敗訴。
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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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蘇女心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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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現有專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的立牌,只標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她認為,告示牌上內容是對人而非對車,且告示牌上並沒有告知應放置哪一種證件,她以為只要有殘障手冊就可以證明。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指出,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需識別證,或申請身心障礙專用車輛牌照,才能停放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相關規定已行之有年。
屏東監理站站長榮沛華表示,近年來申請身心障礙專用車輛牌照的人很少,多數人選擇向社福單位申請專用停車格識別證,「因多數是家屬開車載身心障礙者,且專用牌照申請較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