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規直通車/兩岸聯姻 釐清夫妻財產制

兩岸三通經貿往來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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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台灣人赴大陸工作或求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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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另一半結識後相戀成婚的兩岸聯姻日漸增加;但隨著傳統婚姻觀念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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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率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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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離婚亦不例外。
先前曾有台商將事業重心移往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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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年後經營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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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當地結婚置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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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因種種因素,終致離異收場;其中涉及兩岸財產分割與贍養費給與等,鬧得沸沸揚揚。
兩岸離婚的方式,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前者即可向有關部門登記離婚;後者,還需經當地法院判決。實務上,如需兩地均辦理離婚,需透過兩岸公認證機制。
其中,判決離婚的事由,兩岸略有差異,需特別注意大陸地區相關規定的有二,其一為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其二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兩岸離婚其中涉及離婚程序、子女親權的行使、離婚損害、贍養費、財產分割等,而財產分割為離婚中雙方關注的重心。
首先是兩岸夫妻財產制度上存有差異,大陸以共同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而台灣現則以分別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
現實中許多朋友因白手起家或握有家族事業股權,為顧及配偶感受,怕結不成婚,不願意透過專業人士起草並訂立婚姻財產約定協議,調和兩岸夫妻財產制度上的差異。如果不願意起草婚姻財產約定協議,但又實在不放心婚前財產的認定,可在婚前做一個資產評估,作為確認自己婚前財產的證據。
鑑於兩岸有關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不盡相同,若同時在兩岸均有財產,對於兩岸離婚之財產分割,實務上傾向分別適用財產所在地法律。依大陸地區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依據財產的具體狀況、無過錯方利益與兼顧弱勢方原則判決。
而台灣地區相關法律規定,台灣人與陸配在大陸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台灣地區之財產,適用台灣法律。另外,屬於房地產、企業股權、個人投資、智慧財產權等財產分割,還需留意兩岸對其取得所有權的相關限制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結婚時長輩幫子女在大陸地區置產,離異後之歸屬,與台灣規定略有不同。依大陸相關法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還有,台灣人若涉重婚,除在兩岸均可能涉及重婚、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妨害家庭之刑事責任外,依大陸相關法律規定,重婚期間共同生活所得之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法院依據照顧無過失方之原則判決。因此,台灣人在大陸之財產,陸籍配偶可據以主張享有分配之權利。惟對重婚導致之婚姻無效之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之財產權益。
但台灣對於後婚姻之配偶,原則上並無財產分配權益之相關法律保護規定。
其實兩岸離婚,如非得走上法院一途,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內中緣由不足外人道,故慎選夫妻財產制或簽訂婚姻財產約定協議,應可解決一部分問題;其他部分宜透過專業人士協助處理,亦能更有效保障自身的權利。
(作者是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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