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前天發表「等待黎明、迎向藍天」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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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嚴詞批判特偵組違法監聽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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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己是否關說司法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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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以「子虛烏有」帶過。依其論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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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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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特偵組取證手段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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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犯罪證據」無效,因此他的關說即屬無須論究的「子虛烏有」。
王金平案已衍生「非法監聽vs.司法關說」誰才最該受譴責的論戰。檢視已攤開的事證,監聽有無違法,尚非明確,但關說的證據似已達「足以證明」的程度。不過,就算監聽違法,取得之關說證據,依法也並非當然無效。
司法正義的論戰,先程序、後實體是重要原則;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也是司法價值的主流。毒樹果理論,是最常被引用的論證法則。
毒樹雖生毒果,但毒果卻未必皆為不可食用之物。這在我國及其他民主法治國家的法規或法理中,都有明文或不成文規定。
以王案監聽為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六條定有明文,須違反本法達情節重大程度,其監聽內容或衍生之證據才不得採為證據;只有第七條的「情報監聽」,才是不論情節輕重,一律沒有證據能力。
至於何謂情節重大,刑事訴訟法證據章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明定,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的效力,「須審酌人權保護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例如,非法搜索抓到一名小毛賊,可能被判定無效(所謂大砲打小鳥);但若是因此破獲龐大軍火庫或擄人勒贖案,即未必無效。
採嚴格證據法則的刑事審判,對非法取證仍非「一律無效」,何況是相對寬鬆許多的行政調查。王案監聽是否違法,當然要調查究責,但不能以「非法監聽」就將關說一筆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