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律師徐承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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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這樣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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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因在於「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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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在被告傳票上記載涉嫌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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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於被告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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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礙於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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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得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
徐承蔭表示,如果偵查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可能被通緝。但通緝書,有無記載「被告涉嫌的犯罪事實」?如果有,為何被告傳票上不記載依涉嫌的犯罪事實?
他認為在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與踐行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間,被告傳票上記載涉嫌之犯罪事實,確實有助於被告的答辯,也無礙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更得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