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男子與施姓女友未婚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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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後兩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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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就此不理母女;施女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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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主張兩人沒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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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自己「經濟能力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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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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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結不結婚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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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須給付十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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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每月給女兒一萬元扶養費直到成年。徐姓男子與施女交往時曾論及婚嫁,後因個性、生活習慣和價值觀有差異,二○一二年決定不婚並協議分手。未料施女正好懷孕,兩人為了小孩「再試一下」;施一度樂當爸爸,不時在臉書張貼女兒照片。但兩人生活差異仍沒改善,前年兩人分道揚鑣,小孩歸施女,自那一刻起,徐就不理母女,不再支付任何家用,也不養育女兒。審理時徐自稱經濟能力差,且強調兩人沒結婚;法官查出他四年前曾賣不動產進帳七百廿萬元,徐辯說全部給媽媽了。法官認為這是規避扶養責任的說詞;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本來就有扶養義務,有無婚姻關係毫無影響,判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