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在客服公司工作不到兩個月就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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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陳索討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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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以合約「違反善良風俗」、沒特殊訓練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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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此提告。新北地院認定公司有提供專業訓練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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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違反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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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5000元違約金,全案可上訴。
法界人士表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下,員工若提早離職,沒做滿契約規定的時間,公司依法可向員工求償,但金額需在合理範圍內;但員工若沒有接受相關訓練,公司就不能以「訓練費」名義要求員工付違約金。
判決書指出,新北市永和區陳姓女子去年4月10日到北市知名客服公司「永昇國際開發公司」當客服專員,她和公司簽約工作若不滿一年就離職,得付「懲罰性違約金」給公司。
陳女5月31日以公司的設備老舊為由離職,永昇公司認為陳在訓練期間離職,違反契約,向陳催討1萬餘元違約金;陳認為公司故意不換設備,讓她做不下去,不肯付錢,永昇公司提告求償。
陳女出庭時抱怨公司的設備老舊、座位不夠,覺得自己是「弱勢員工」;陳女說一個多月內學到的只是「系統操作」,不算客服專員應有的技能。
陳女說,勞動契約「違反善良風俗」,她覺得收違約金極為「荒唐」,不願付錢。
法官認為永昇付錢訓練陳女,她卻提早離職,公司依規定可索討部分支出,但1萬元要求過高,判陳需付5000元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