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子和王姓男友同居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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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另交男友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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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從王的帳戶提領近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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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A舊情郎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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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認為她無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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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求償,法院判吳女吐還這筆錢。
桃園地院調查,吳姓女子和王姓技工同居7年,形同夫妻,王的財務都由交給吳女打理,銀行帳戶、印鑑也由吳女保管,還買了房子登記吳女名下,房貸由王的帳戶扣繳。去年底,吳女說要分手,隨即神隱,讓昔日同居人找不到她,2個月後卻閃電嫁給新男友。
王姓男子獲悉舊情人改嫁後大驚,後來清查帳戶,發現吳女在提出分手後連續提領了多筆存款,還用存款支付房貸,總共A了他近60萬元,他認為昔日情人玩陰的,打官司討還。
法院審理時,吳女主張這些錢是交往期間的日常生活支出,是沒有對價關係的無條件贈與,而且這筆錢都用在生活開銷,不必返還。
王母作證說,這筆錢是吳女提出分手後才提領「怎麼勸都勸不回她」。法官根據證人和吳女閃婚的紀錄,認定吳女提領這筆錢是在分手之後,雙方已不是同居關係,吳女不再具有生活代理人的角色,不該擅自動用男友金錢,判她吐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