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罵吃蠟燭遭 判公然侮辱

高市鄭姓男子對友人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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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在友人的臉書貼文辱罵「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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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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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朋友照片留言「吃蠟燭啦」、「吃元寶啦」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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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朋友提告;高雄地方法院判鄭男涉嫌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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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拘役25天,可易科罰金。
法官認為,「吃蠟燭」、「吃元寶」,依照社會民間習俗,是「鬼」做的事情,依照一般社會通念,「鬼」有「惡劣」、「糟糕」、「討人厭」或「讓人避之唯恐不及」等含有輕侮、鄙視,讓被害人在精神、心理上感覺難堪,過程中還夾雜「幹」,更是讓人難堪穢語。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辯稱,他在臉書的發言,僅是單純個人心情抒發,沒有侮辱對方的意思。法官卻認為,鄭男藉這些描述,貶損被害人名譽、人格與社會評價。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和友人交惡後,對友人心生不滿,今年1月下旬某天深夜,在友人臉書刻意發表辱罵文字「幹」,並在友人分享吃火鍋照片,留言「吃蠟燭啦」、「吃元寶啦」,意指對方與鬼無異的文字留言,遭友人提起公然侮辱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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