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林益世 涉貪判決大不同

同是立委遊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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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在國有財產局案被判貪汙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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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官認為他的職務有實質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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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國產局決定;林益世貪汙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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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他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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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公務員職務上收賄行為。
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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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引用最高法院一九六九年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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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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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職務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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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若無此職務,就算有收賄情形,也不構成貪汙罪。
林案的法官認為,林益世如果向受其監督、質詢的經濟部長或其他有權官員,要求撤換或調整中鋼、中聯公司內部人事,遂行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承購權目的;因立委對經濟部預算監督、法案審議有權限,經濟部對撤換公股代表有實質影響力,林益世的收賄就有「職務上行為」要件。
但林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公務員職務上收賄行為。
高志鵬案二審法官引用最高法院最新見解,職務上行為採實質影響力,只要該行為與其職務有關連性,實質被該職務影響,就是公務員收賄要件。
二審法官指出,高志鵬的立委職務,對國產局有審查預算和質詢權,他受人民委託向國產局遊說,要求國產局一定的作為,就和他的法定職務有關連;國產局在此土地出租價購案過程,高雖非親力親為,但他的職務已實質影響國產局決定。二審法官強調,「職務上實質影響力說」,是最高法院最新且從嚴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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