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不能彌補我萬分之一的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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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是我最後一次貢獻社會的機會。」過去曾有一名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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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捐出器官遺愛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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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終未能如願。
這名死刑犯透過駐監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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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監所表達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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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也找到器官捐贈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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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尋求協助。回想這段三年前的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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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秘書長吳英萊以「憤怒」形容自己的心情。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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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者選擇接受死刑犯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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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到尊重。
有醫師指出,伊斯坦堡宣言,僅規範禁止器官買賣、器官移植旅遊,真正禁止死刑犯器捐的是「世界醫師會」。
但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只要死者生前書面或遺囑同意,就能合法替屍體摘取器官。吳英萊說,國內卻一直有反對使用死刑犯器捐聲浪。
國內判定死亡的傳統標準,為心跳中止、呼吸停止與瞳孔放大。為了替死刑犯進行器捐,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特別增加「腦死」規定,即槍決死刑犯腦部而非心臟。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說,此執刑方法,卻曾讓死刑犯送院摘除器官時,醫師才發現犯人還活著,結果死刑犯又送回刑場補一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