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頂新越南油案二審 檢察官竟將無關的另案卷證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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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越南油案終於再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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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這麼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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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還記得上次開庭的有哪些重點嗎?上次為本案更換承審法官後的第一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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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除了討論了越南農業廳的函文所代表的意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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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傳訊了一位下游廠商作證。本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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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讓《法操》帶大家一起來看看,法庭內到底發生什麼吧。無待證事項,檢察官竟將另案卷證列為證據!本次開庭,法院就書狀中有疑問的部分,當庭詢問檢察官以及當事人的意見。除了詢問檢察官,是否捨棄傳訊本次傳訊未到的統清公司外,法院亦詢問檢察官,有關檢方列出魏應充另外一件案子的卷證,希望可以「作為庭上的參考」的書狀。檢察官除了表示捨棄傳訊統清公司,並請法院參酌統清公司的書狀之外。另針對,法官所提出疑問的卷證作出解釋,該卷證為魏應充先生的另外一個案子,與「本案」起訴事實「無關」,只是將該案的部分卷證資料條列整理,希望可以供法院當作參考。而且當事人應該都有資料,同時,檢察官更表示,若辯護人對於此部分有意見,也可不要納入。魏應充的辯護人則針對此資料做出回應,首先,他向檢察官確定「待證事項」是什麼?檢察官竟然直接回覆「無待證事項」。辯護人當場只能苦笑,既然無待證事項,該案件為魏應充先生在彰化地院稅捐相關案件,與起訴犯罪事實無關,根本不應該列為本案證據。《法操》認為,檢察官本次舉出的他案案件資料,根本與本案無關,連檢察官也當庭表示和本案無關,也無相關「待證事項」。檢察官此舉,實在令人詫異。更讓人覺得檢察官連刑事訴訟法基礎中的基礎——「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的舉證責任,都無法遵守,還當庭直接表示「無待證事項」,那麼,在此提出的目的,除了「未」聚焦於本案外,無非是想以打擊被告名譽或品德的手段,來取得特定訴訟成果,實在令人難以接受。被害人出庭作證,證詞內容,仍是媒體所述本次開庭,只有兩位被害人出庭作證。分別為「明芳餅行」以及「美廚食品公司」,審判長分別確認了他們購買頂新油品的時間、金額、數量,以及是否知道頂新油品的精煉過程。兩位被害人,對於購買明細皆無爭執,並表示不清楚頂新油品的精煉過程,只是相信頂新品質以及符合各項政府安檢,才會購入頂新的油品。明芳餅行負責人表示,由於台灣豬油廠只有幾家,頂新油品也一直不錯,消費者接受度也很好,所以他們才會向正義及頂新公司購油長達20年。但此次案件,嚴重影響其50年的商譽,希望本案可以釐清真相,否則網路的瘋傳,仍然持續影響著他們的商譽。而美廚食品公司的負責人莊女士,陳述的過程相當的激動,淚灑法庭,表示經營30年,深耕16年,她用了頂新的油15年半,後半年用強冠的油品。並頻頻引述各項針對頂新案的媒體說法,如檢察官已經去越南查廠,發現大幸福公司的原料,是做飼料的、拿去種樹、做地磚等,並稱頂新的律師團「欺壓」蒞庭檢察官,頂新因為是大財團,才會受到無罪的判決。另外,莊女士表示,因為此次風波,自己不但工廠被苗栗衛生局查封,帳戶被凍結,只能靠每個月4230元國保年金過活,在彰化地院一審判決頂新無罪後,仍被苗栗衛生局罰款100萬元,覺得非常不公平。同時,她也被媒體塑造成黑心廠商的形象。辯護人及當事人表示,他們對於莊女士的遭遇感同身受,但也澄清莊女士所聞皆從媒體片面報導而來,眾多事項皆在一審審理中澄清(詳見:【監督司法】失控的檢察官與被蒙蔽的社會)。而且比對本案案發時間與莊女士廠房遭受查封的時間可知,美廚是因為強冠的油品而被查封,當時已沒有跟頂新交易,因此不應作為本案證據。越南工商部函文可以證實大幸福公司違法嗎?關於在越南對油品的主管機關,一直是本案爭執的一大爭點。本次審理,詢問檢辯雙方,針對「外交部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於2017年1月24日轉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電傳「越南外交部胡志明市外務廳」的函證。內容為大幸福公司違法的相關事證,依相關規定處罰4000萬越南盾(相當於5萬7千元台幣),大幸福公司分犯「未依規定取得具備食品案全條件證明書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及缺乏「向權責機關申請自我宣告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與食品接觸器具及包裝材料符合時安規定之確認書」,而被裁罰。辯護人表示,上述的函文內容,並沒有逸脫先前工商部的函文,只是多了裁罰金額,函文內的裁罰內容,僅為行政處分,只是大幸福公司不符合行政申報程序,並不能就此作為油品不得供人食用的證據。是否得供人食用,仍需依據各項科學檢驗,理化數據作為準則。況且,就如同前次審理所供述,動物油脂的主管機關,是由越南「農業及農村發展部」負責管理。辯護人進一步表示,上述認定大幸福公司違法的條文依據,是2013年才公布施行的,在案發當時,根本無此法可罰,故認為此不足以作為頂新油品無法供人食用的證據。況且,在台灣,進口油脂只需要有中華民國進口許可及第三方檢驗報告,即屬合法。本次開庭,一如往常,仍可以在開庭前,看到檢察官對外解釋頂新案的相關報導,讓人不禁覺得檢察官仍然專注於媒體的攻防,而非法庭上的表現。雖然這樣的做法並未違法,但實有不當。檢察官應在法庭上善盡舉證責任,而非讓人覺得是想透過媒體來帶領風向。另外,本次開庭,同樣依刑事訴訟法§293規定,審判長在審理一開始,就諭知更新審判程序,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依照慣例,檢察官答覆:「如上訴書及歷次論告書所載」;詢問被告針對檢察官起訴有何意見,被告一一回答:「上訴無理由。」雖然,程序進行都照著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難免有淪為形式之嫌,也期許在司改國是會議後,能對司法審理程序如何有效進行,有進一步的改善提議,使司法審理程序更加有效率和實益。而關於本案,法院也已確定接下來兩次庭期,分別為2017年6月21日及2017年9月20日,就跟《法操》一起持續關心頂新越南油案的進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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