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聯電子董座緩起訴 竹檢遭批「誤當自己是法官」

IC設計廠商群聯電子涉嫌隱匿與海外子公司交易,

STL

,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案,

鋰電池

,新竹地檢署偵結,

廢棄物回收

,檢察官認定群聯董事長潘健成違反證券交易法,

專利買賣

,但情節不嚴重,

皮膚龜裂

,給予緩起訴,

嘴唇潰瘍

,全案將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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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有法界人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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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定潘健成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為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而緩起訴的要件須是3年以下,檢察官依法不得給予緩起訴,但承辦檢察官卻給予潘健成緩起訴,似乎「檢察官誤當自己是法官」。新竹地檢署指出,因為證券交易法中171條第5項偵查中自白可以減刑之規定,屬於刑法分則減刑的規定,會變更法定本刑,故原最輕法定本刑3年之罪,法定本刑已減至1年半,已非不能為緩起訴處分之罪,檢察官自能審酌公益及案情等因素,而為緩起訴處分。承辦檢察官的理由在於潘健成並無前科,加上他犯後坦承犯行,配合地檢署偵查,偵查期間又深切表示「悔悟」,且對公司發展未存私利,檢察官相信他經由司法偵查程序「已有所警惕」,因此依「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認定潘健成的法定最輕刑度已變更為1年6月,符合緩起訴條件而予緩起訴處分。法界人士指出,證交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法定刑無法變更,證交法減輕其刑的規定,也須在起訴後由法官審酌量刑,非檢察官權限,檢察官誤當自己是法官予以減刑二分之一再據以當成緩起訴的理由,顯然違法。群聯電子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新竹地檢署給予緩起訴,引起法界熱議。記者郭宣彣/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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