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民黃清金3年前晚上騎機車跌入大排水溝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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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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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現場沒有警告或夜間照明、反光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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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有管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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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決彰化縣府賠償家屬共83萬多元定讞。
黃清金2010年1月10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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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經過二林鎮源成排水溝防汛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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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跌入道路末端的排水溝裡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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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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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地點未設置警告標誌或方向指引標誌,且路旁護欄設置不當、沒有照明設施,才造成悲劇,求償325萬元。
縣政府辯稱,防汛道路專供防汛、搶險運輸使用,並非公眾使用,且路口設有「禁止進入,違者自負其責」的警告標誌,相關營建法規也無明確的護欄設置規定,不同意國賠。
法院認為,防汛道路供車輛行駛多年,應視為一般道路,因道路末端就是排水溝,在缺乏夜間照明、反光標誌的情況下,車輛駕駛人有掉落前方排水溝的危險,但縣政府未設置警告及夜間照明或反光標誌,顯有管理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