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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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提出的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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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成「停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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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對公務員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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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彈劾案可「停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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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就有可能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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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提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卅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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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公務員被監察院提出彈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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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停止審議。
監察院彈劾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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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將案子送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而公務員懲戒法第卅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的懲戒案件,若同時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等於宣告懲戒和刑事偵查可以並行。
不過,第二款則明定:「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賴士葆指出,公懲會常引用第二款作為停止審議程序的理由,讓許多爭議案件卡關。
賴士葆說,王建煊擔任監察院長六年任內,監察院雖比過去積極、提出的彈劾糾正案比過去多,但這一屆任內有三成彈劾案送到公懲會後,都處於「停止審議狀態」。
賴士葆指出,這三成停止審議的案件中,還有停審超過十年而超過時效的,被彈劾人還可繼續在職、甚至當公務員當到退休。
賴士葆說,「被彈劾就應該要被懲處!」過去曾志朗擔任教育部長、尹啟銘在經濟部次長任內,都曾被監院彈劾,但也不用下台,做官做得好好的,但 「部長被彈劾就應該下台」。
賴士葆說,監察院有調查權,發出彈劾之前也是經過詳實調查,而公懲會也是憲政機關,應審議監察院提出的每一彈劾案,不能引用第卅一條的開後門條款自己「依個案情節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