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姓男子名下登記的轎車行駛中彰快速路台中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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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31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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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台中警方開罰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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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胡男堅稱自己僅是人頭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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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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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裁定他是車主仍要受罰,因他無法提出並舉證違規駕駛人是誰。胡男名下登記的轎車今年1月凌晨行駛中彰快速路,該路段限速80公里,但當時車速111公里,被測速照相器拍下,台中警方開罰5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胡男不服裁罰提行政訴訟說,指自己是人頭車主,這輛轎車從沒開過,車超速當天他在醫院治療,有醫院住院證明,要求撤銷罰單。台中地院法官昨駁回他的要求,法官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名下登記的車輛違規被罰,車主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據和應歸責人資料證明文件(即當時違規駕駛者身分),車主仍是受罰對象。法官說,這是新修正的法條,因處罰機關人力有限,難以仔細追究違規駕駛者身分,車主才能掌握違規駕駛者是誰,車主若無法舉證和提供違規者身分,就罰車主,避免造成處罰機關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