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見書 揭露偵查資訊範圍宜限縮

曾任法務部次長、檢察官的大法官吳陳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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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釋憲案中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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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贊同只有少數狀況禁止、限制犯嫌獲知聲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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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犯嫌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保護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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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應禁止或限制揭露偵查資訊。吳陳鐶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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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的刑事證據揭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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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臥底偵查人員、秘密證人資訊、證人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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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揭露可能危害國安、國防或政府的國際關係等情形,檢察官得不予揭露。蘇格蘭檢察官不用揭露敏感性資訊,例如揭露後導致任何人嚴重傷害或死亡、妨害或阻止犯罪預防、發現、偵查或追訴,及導致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法務部長羅瑩雪在本案憲法法庭開庭時,親上火線捍衛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對於釋憲文仍然顧及此規定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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