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產製供銷售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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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庫存原料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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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及時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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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趕工出貨向同業間借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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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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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視同銷售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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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間借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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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因此,營利事業向同業間借用原料時,出借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還料時,借用人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由於現行營業稅法對應納稅額的計算,是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財政部說,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行為,經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後,不會影響營業人雙方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