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裸走是不是人權自由?一名英國男子多次因裸奔、裸健行等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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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上歐洲人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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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今天以他明知故犯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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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敗訴。
五十三歲的高夫 (StephenGough)是英格蘭漢普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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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赤裸行走全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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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因在英國境內裸健行、被警方以違反在公共場所不得裸露的法律而被捕、拘禁卅餘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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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曾經在為了在公共場合赤裸而被逮的官司出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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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堅持要一身赤裸地走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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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又因此再次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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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添一樁官司,累計他共判刑達六百多天。
高夫後來告上歐洲人權法院,堅持他有權在所有公共場所保持赤裸,認為自己權益遭到打壓、自我表達權利受到侵略。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高夫明知自己行為違反法律,卻仍堅持以讓他人感到冒犯的方式違法,判他敗訴。
不過,由於相關爭議不是只有高夫的案例,歐洲人權在判決他敗訴同時,也同意在公共場所裸體的權利是已引起討論的議題,但認為高夫的立論仍是少數;同時提到高夫要求在公共場所裸體的自由,應受到其他人容忍,但他也應該要容忍其他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