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事件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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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採取更嚴厲的懲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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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各方討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酒駕累犯肇事撞死人案件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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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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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致人於死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必關」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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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刑法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強制性交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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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還要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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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不可謂不重。二○一一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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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人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兩罪處罰;二○一一年以後以「加重結果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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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度;同罪名二○一三年再加重刑度,調整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迄今。法界人士說,刑法「累犯」可加重二分之一刑度,有酒駕紀錄仍酒駕致人於死,法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度就變為在四年六月以上到十五年以下間量刑,且絕無可能不被判刑入監,依比例原則來說已經符合「罪刑相當」。一名檢察官說,酒駕或酒駕致人於死,「沒被關過的都嫌判太輕,被關過的一天也嫌多」,這是人民法律感情問題;對照過失致死刑度在二年以下、業務過失致死刑度在五年以下,酒駕致人於死的刑度並不算輕。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傅馨儀表示,犯罪學上有「嚇阻理論」,犯罪刑度訂得太輕讓人無感,就有必要提高處罰門檻去遏止;但如果法律制訂已對大多數人產生嚇阻,少數人不怕重罰仍去犯罪,就應該以個案去看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