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以五千五百元賣中古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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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車主遲不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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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超速、違停共二百張罰單全寄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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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共五十萬四千元。李男氣得打民事求償及行政撤銷罰單官司。
台中地院庭長劉長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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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一定要確認辦好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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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擔心買方不辦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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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買賣簽約時要求對方提供證件等過戶資料。
李姓男子二○○三年二月將中古車賣給莊姓男子,售價五千五百元。次月起,他陸續接獲罰單,包括停車未繳費、超速、使用註銷牌照行駛等,半年內共有二百張罰單,罰款五十萬四千元。
李男分別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有汽車買賣合約書可查,當初汽車買賣合約書約定「車出售交車後一個月內自行過戶,逾期者,告發單稅金買方自行繳納。」莊男買車後未向監理單位辦過戶,他已非轎車所有權人,未實際使用該車,警方開出的罰單都非他駕駛。
民事法院判決,認定該車已出售莊男,依法已生所有權移轉效力,莊男須賠償等同罰款的五十萬四千元給李。
但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李男都敗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車被開二百張罰單期間,依車籍管理資料李男仍是車主,依一般社會觀念,車主多屬車輛使用人,監理單位受理舉發交通違規時以車輛登記者為裁罰對象,與經驗法則和交通稽查實務相符。
法官說,就算李男已非汽車所有人,也非汽車駕駛人,原處分仍以該車登記名義人為李男而裁罰並無不合;因為就算雙方買賣合約要求買方須自行過戶,否則稅金和罰單自行繳納,但這項民事契約的債務約定,並無變更公法上稅費和罰款負擔義務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