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獎和金鐘獎雙料影后楊貴媚曾代言光泉公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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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合約到期後卻仍在賣場的廣告目錄發現光泉持續使用她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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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光泉求償五百八十七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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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纏訟五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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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決光泉公司應賠償楊二萬三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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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
這場官司,楊貴媚從一審打到三審,保守估計裁判費要近廿萬元,再加上律師費,所費不貲,雖然他最後打贏官司,但只獲判賠二萬多元,付出與判賠金額不成比例。
楊貴媚經紀人尹慧文表示,對判決不服,強調光泉侵權是事實,且屢勸無效,才會提告,法院的判決枉顧個人的權利及權益。楊貴媚則說:「訴諸法律求的就是明辨是非,沒想到要求『明辨是非』這麼難。」
判決指出,楊貴媚從二○○二年到二○○四年代言光泉牧場公司的「光泉薏仁糙米漿」產品,雙方約滿後未續約;但她發現賣場廣告目錄的光泉薏仁糙米漿,仍持續使用她的肖像超過三年,質疑光泉未通知賣場更換,向光泉求償損失的代言費四百三十七萬五千元,以及侵害她肖像權的一百五十萬元精神慰藉金,總共五百八十七萬五千元。
一審法院判光泉需賠償楊一百五十萬元精神慰藉金。
二審判決逆轉,認為光泉在合約到期後就已變更產品外觀,並將新的圖檔給賣場等通路商,已盡到通知賣場的義務,是賣場疏忽,仍誤用含有楊貴媚肖像的舊圖檔在廣告目錄上。
不過,光泉也因為賣場仍持續使用含有楊的產品目錄給消費者,而達到促銷產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