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簡東明涉賄選被判有罪 是否停職立院決定

國民黨籍立委簡東明涉及賄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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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選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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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簡東明判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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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158名被告均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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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獲知判決結果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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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東明表示「太冤枉了」,強調自己一定會上訴到底。檢方調查,本屆立委選舉期間,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黨工,以工作費名義交付1500至3000元不等現金,涉嫌替立委簡東明買票;簡東明重申,那明明就是工作人員的工作費,他一定會上訴證明自己的清白。簡東明是排灣族人,曾任三屆立委,是屏東縣唯一席國民黨籍的立委,一審判決出爐後,是否有停職問題,立刻引起地方討論,依選罷法117條規定,當選人一旦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不過立法委員停職或解職,屬立法院職權,相關法令由內政部解釋,據了解,目前尚無立法委員因違反選罷法一審判決有罪而被停職。立法委員簡東明表示「太冤枉了」,強調自己一定會上訴到底。本報資料照片/記者翁禎霞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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