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女子去年4月將2隻寵物貓送到寵物店洗澡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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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咪尾巴遭剪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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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向法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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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她因此傷心憂慮、日夜勞苦、精神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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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8萬多元精神慰撫金;新北地院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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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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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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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抗告。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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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徐姓女子將2隻愛貓分別依「徐姓」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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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若自己親生子女,去年4月她將2隻貓咪送到永和區一間寵物店洗澡、美容;李姓美容師不慎將2隻貓咪的尾巴剪傷,送醫麻醉縫合,徐女非常生氣,寵物店道歉認錯,賠償所有醫療費用。徐女仍提告,指出她對愛貓十分依賴,看到親生子女受傷,憂心煩惱、日夜勞心費力照顧,並來回醫院奔波,精神感到痛苦,要求寵物店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6572元。寵物店業者出庭指出,對此意外深感歉意,也賠償醫療費治療,但寵物受傷並非民法規定中可以請求慰撫金的狀況;寵物與人仍是人與物的關係,業者質疑,「難道連車子受損,也可以稱有特殊情感要求償嗎?」 認為這樣會擴張法律上的解釋,混淆法律上的價值。法官指出,民法規定必須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才能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寵物仍是法律上之「物」,寵物受傷是侵害飼主對寵物的所有權,並非對人格權的妨礙,駁回請求。徐女上訴,法院同樣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