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多歲賴姓女子日前報案六歲女兒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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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訪查發現小女孩和父親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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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父女和樂地在客廳看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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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失蹤。警方通知賴女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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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正和離婚的丈夫打監護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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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個多月未見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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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想和前夫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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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報案讓警方把孩子帶回她身邊。
員警建議她要看女兒應與丈夫多溝通,而不是報假案;她聽聞後一度質疑警方偏袒前夫,直至員警表示將追究謊報導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責後,她才悻然離去。
警方說,報假案被判刑的例子屢見不鮮。台中市有名男子怕妻女捲入他的債務糾紛,安排妻女搬家後謊報失蹤,員警協尋發現是謊報,依法究辦。這名有前科的男子因否認犯行,被認定態度惡劣,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刑七個月。
胡姓男子為了與大陸籍妻子離婚,趁妻子回大陸探親時謊報妻子失蹤,提出離婚訴訟,胡妻返台後證稱沒失蹤,警方將胡送辦,法院查出胡安排人頭和妻子結婚,之後又謊報失蹤,依觸犯兩罪合併判刑一年兩個月。
警方指出,類似「假性失蹤」案層出不窮,員警第一時間根本無法判斷真偽,浪費資源。明知人在哪卻報失蹤,可追就刑責,但不知道人在哪,為特殊目的報案協尋,就無法以刑法追究,讓警方相當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