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走前女友強奪皮夾 他不構成強盜是這理由

高雄羅姓男子疑要向王姓前女友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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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強闖王女轎車開走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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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反抗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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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趁機把車熄火對外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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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見狀便拿走她的皮夾。檢方雖認定羅涉犯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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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高雄地院認為強取皮包的舉動是為逼王女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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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羅6月徒刑、易科罰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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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判決指出,前年12月5日上午10點多,王姓女子開車到高雄三民區博愛路與熱河街口的文具店前,羅姓男子(槍砲前科)突然現身,徒手破壞駕駛座車窗,強占駕駛座,王女嚇得退到右前座,羅便將車開走,途中王女試圖反抗卻遭咬傷手臂,開了一段路後,王女趁隙伸手轉鑰匙讓車子熄火,迅速逃出車外呼救。 羅姓男子於是拿走車內王女的皮夾,內有包括身分證、健保卡、技術士證等物。羅辯稱,曾經和王女交往同居1、2 個月,期間王女向他借錢、侵占他要轉交房東的押金,且他後來也有現金遺失,為希望王女能出面處理,輾轉得知她要去文具店,才到該處開車強押王女、並拿走皮夾證件,為的都是要她出面。王女也承認兩人有交往過,雖她在一審宣判前過世,來不及說明是否有金錢糾紛,因王女搬出同居處時確實有糾紛,法官採信羅的說法。法官認為,羅取走皮夾並非要奪取財物,不構成強盜罪嫌,但過程中使用強暴手段使王女受困車內,無任何行動自由可言,審酌羅坦承犯行,並非毫無悔意,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6月徒刑,易科罰金18萬元。羅姓男子強押走王姓前女友,並拿走皮夾,高雄地院採信是為逼她出面處理債務,而非為皮夾的財物,依妨害自由罪嫌判刑。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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