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新竹某科技公司任職的洪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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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辦理復職申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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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吳姓女主管起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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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女提告謊稱遭推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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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她下背痛及兩側肩頸肌膜炎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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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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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提誣告反擊,洪女判刑3個月確定,侵害吳女名譽部分,民事要賠償6萬元。
判決書指出,101年10月31日,洪女到公司辦理留職停薪復職申請時,與業務主管吳姓女子有衝突,雙方發生拉扯及口角衝突。
洪女未受傷,卻到派出所報案,指因吳女猛力推擠,造成她下背痛及兩側肩頸肌膜炎等傷害。傷害案,獲不起訴處分。
吳女提誣告反擊,洪女被判處3個月徒刑。吳女認為,洪造成她身心壓力,因此流產,除出庭應訊,同事、友人更以異樣眼光看她,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法官認為,兩人衝突在101年10月,洪女11月提告,吳女流產是103年2月,時間隔年餘,難認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且流產原因甚多,可能因工作勞累,或因胚胎問題,難歸咎於洪女的行為。
洪女誣告一事,確實侵害吳女的名譽權,賠償6萬元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