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是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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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在教會認識15歲少女成為男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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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去年和少女散步至暗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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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手猥褻少女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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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月又在樓梯間欲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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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少女家人來電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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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依與少女猥褻、與少女性交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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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2月和3月徒刑,緩刑3年。19歲吳男3年前參加某教會活動認識少女,2人日久生情成為男女朋友。他去年5月帶小女友散步,轉進小巷內,詢問少女意願後,伸手撫摸少女下體。吳男隔月再帶少女回住處,在通往頂樓的樓梯間,忍不住情慾,脫去少女的短褲和內褲,用自己的下體磨蹭少女,準備發生性關係之際,突然少女的手機響起,發現是少女家人來電催促返家,他才放棄。少女事後向教會人員懺悔,教會認為事態嚴重通知少女父母,報警處理。吳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他最後以13萬元和少女家人達成和解,法院考量他年僅19歲,每月打工收入約9千,加上已和解,因而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