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首蔣公銅像 判刑8月

郭志剛被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刑八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陽明山公園花鐘廣場旁蔣公銅像去年遭人潑漆、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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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事後逮捕台灣建國工程隊、自由台灣黨黨員郭志剛;郭承認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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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要將銅像頭部帶回家當「尿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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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台灣獨立建國為止;士林地院昨天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郭八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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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六十七歲郭志剛去年四月凌晨持鋸條、菜刀等物砍斷蔣公銅像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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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捧斷頭拍照放上網路,再藏放自家車內;另以紅漆寫「二二八元凶」、「殺人魔」,落網後市府提告毀損,他被依毀損、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 法院開庭時,郭主張銅像非台北市政府財產,沒有財產登記、列冊,但公訴檢察官反駁,銅像沒有使用年限問題,跟鐵欄杆、水溝蓋、花草樹木一樣,無須登記列冊。郭另說,將銅像頭部放在車內,是要帶回家作行為藝術紀念,之後改口說純粹個人洩憤、洩恨之用,要將銅像頭部帶回家當「尿桶」,直到台灣獨立建國,或成立蔣介石罪行紀念館,才要捐出來展覽,希望早日落實轉型正義。檢方則說,郭將銅像頭部帶回家,行為時又攜帶凶器,應構成加重竊盜罪嫌,變更起訴法條請法官審酌。法官認為,公共場所紀念或緬懷統治者的象徵,是否該被移除或改名,應由政府機關研究規劃,郭不得以一己之私,漠視法律規範,擅自移除銅像。蔣公銅像一九七九年奠基,由台北市府公園路燈管理處負責維護管理,無論砍斷銅像頭部後如何使用,郭將銅像頭部占為私用已是事實,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刑八月。台灣建國工程隊郭志剛,去年四月砍斷蔣公銅像頭部。 記者林孟潔/翻攝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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