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即將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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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只要年滿廿三歲國民均有義務、可能被選中當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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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後備軍人被點召、教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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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機關必須給員工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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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正當理由或說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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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罰三萬元;但有包括褫奪公權等三類消極資格及總統、民代、黨工、法律教授等職業,都被排除擔任國民法官。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擬定,地方法院每年九月前將次年所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報給轄區內地方政府,縣、市政府,再以隨機抽選的方式選出國民法官、造冊;若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在選任期日到場或虛偽、拒絕陳述等,得罰三萬元以下罰鍰。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廿三歲,且在地院轄區持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草案同時規範三大類的消極資格,像褫奪公權、遭羈押或判刑、與被告是配偶關係、被告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曾為告訴代理人或鑑定人等,都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草案中,有些職業被排除在外,包含總統、副總統、民代、黨工、律師、法官、法律科目教授等;另外像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因行業別特殊,「不能一天沒有你」,也被排除在被選任之列。為使案件能順利進行,不具高中學歷、國語聽說能力的人也不符資格。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在國民法官人選確認前,各有權「挑剔」候選的國民法官,最多能剔除四次。未來若本法通過,任職公司和機關必須給予擔任國民法官的員工公假,但老闆可不支付薪水。國民法官到庭可支領日費、旅費和相關必要費用,日費一天可能達三千元,不管是大企業家或基層勞工都同價。草案也訂定保密條款,若國民法官因出庭而知悉秘密、個人隱私,有守密義務,如出現妨害司法公正、洩密情形,法院可裁定解任。當國民法官收賄,或行賄其他國民法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