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被控妨害輕度智障女子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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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女方有一定生活自主能力且有機會拒絕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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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表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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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台南市林姓男子被控在奇美醫院住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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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輕度智能障礙年輕女子A女獨自一人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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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買蛋塔及騎車載出遊誘騙到旅社性侵。不過台南地方法院以A女衣物被脫光時只躲進棉被、未趁男方洗澡時逃離、性交時也沒說不要,還告訴男方學校有教要戴保險套、不然會生小孩等證據判決男方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日前遭台南高分院駁回,檢方仍可再上訴。林姓男子辯稱不知女方輕度智障且徵得同意才發生關係,台南高分院認為,A女領雖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但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要成立,除了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等其他相類似情形,還須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所謂「不能或不知抗拒」,是指被害人因精神障礙等情形,無法拒絕或難以表達意願,A女雖有輕度智能障礙,但仍有一般日常生活自理活動能力,無需他人幫忙,並能發展人際關係,甚至幫忙看顧住院祖母,且旅館櫃檯人員也作證不知A女有何異常,台南地院因而認為女方並非無法表達個人意願,判決男方無罪。檢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認為A女確有智障,與被告初認識連名字都沒問,當晚就被載往旅社,稍具常識者都能察覺A女智能、思慮或理解能力較常人為低,被告卻辯稱不知她有身心障礙,又因A女被父親責罵並趕她離開,才同意被告提議前往旅社休息,在旅社突遭脫光衣服時認為旅社離醫院太遠無法自行返回,才任由被告性交。不過高分院合議庭除審酌被害人精神狀況,認為要認定被告觸犯「乘機性交罪」方害性自主,須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所謂「不能或不知抗拒」,必須因精神障礙等情形無法或難以表達意願,但從上述等證據顯示,女方並非無法拒絕反抗或難以表達反對兩人發生性關係,難以認定男方有罪。,